关于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》的解读
一、出台背景
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,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;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。原农业部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企业联合体、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,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。
我省每年申请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近400个,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品种试验虽经多次扩容,也无法满足品种试验需求。上述规定拓宽了品种试验渠道,对解决我省品种统一试验容量不足问题,加快优良新品种的审定和推广应用、促进品种更新换代具有重要作用。为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行为,根据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》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了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
二、主要内容说明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了制定目的、申请条件、需提交的资料、试验的监管、对弄虚作假的处罚等内容。
第一条,明确制定《管理办法》的目的、依据。
第二条,规定了联合体的范围。
第三条至第六条,明确申请联合体试验的条件。
第七条,明确试验承担单位和技术人员的条件。
第八条,明确申请联合体试验需提交的材料。
第九条,明确联合体试验实施的要求。
第十条至第十三条,明确联合体试验的监督管理。
第十四条,规定联合体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。
第十五条,规定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责任。
广东省农业农村厅
2019年9月19日
原文链接:https://dara.gd.gov.cn/zcjd2416/content/post_264183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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