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
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,保护生物多样性,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、辽河、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(农业农村部通告〔2019〕1号)、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(农业农村部通告〔2022〕1号)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现将我区2023年禁渔期、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通告如下:
一、禁渔期、禁渔区的划定
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河流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(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)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,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;自然(非人工形成)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。
黄河内蒙古段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;黄河干流内蒙古段、黄河干流内蒙古段一级支流,及所属湖泊、大中型水库划定为禁渔区。
二、禁渔管理
(一)禁渔期间,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,禁止收购、运输、储藏、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。
(二)禁渔区和禁渔期内,因教学科研、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,进行捕捞作业,必须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批。
(三)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、自然资源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办法》的规定,严厉打击电鱼、毒鱼、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。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实施时间
2023年4月1日0时至2023年7月31日24时。
监督电话:0471-12316
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
2023年3月10日
原文链接:http://nmt.nmg.gov.cn/gk/zfxxgk/fdzdgknr/xztz/202303/t20230316_2274451.html
[免责声明]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,仅供学习交流使用,不构成商业目的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,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。
最新加入
2025-01-08小芦稷撬动大产业
2025-01-08徐蒜6号
2025-01-08连云港市严把“四关”...
2025-01-08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...
2025-01-08苏州市吴中区:五措并...
2025-01-08草莓定植成活后田管要...
2025-01-08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...
2025-01-08大力推进智慧农业发展...
2025-01-08关于江苏省农村人居环...
热门资讯
2025-01-06全国公安刑侦部门深入...
2025-01-03最高检召开专家学者座...
2024-12-30浙江省女子监狱先进事...
2024-12-23检察公益诉讼10周年...
2024-12-16最高检召开党组扩大会...
2024-12-09联合国防暴队绩效考核...
2024-12-05致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...
2024-12-05致蕲春县人民政府一份...
2024-12-05致蕲春县蕲泰保安服务...
2024-12-02最高检召开第七批挂职...